省部級獎
省部級獎勵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人民科研直接授予的獎勵,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等國家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直接授予的獎勵。此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批準,由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國評選的經常性科學技術獎(中國汽車工業科學技術進步獎、中國科學院杰出科技成就獎、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獎、光華工程科技獎、中華醫學科技獎、冶金科學技術獎等)在統計時常被歸入省部級獎勵范疇相關法條:《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
第二條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制定公平、公開、公正的評審規則,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嚴格規范推薦、評審、授獎程序,保障科學技術獎勵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保證科學獎勵的質量和水平。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科研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以下稱省級科學技術獎)。省級科學技術獎可以分類獎勵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第四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科研根據本地區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應當嚴格控制獎勵數額。省級科學技術獎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自行設立獎勵等級。
科學技術進步獎
國家級科技進步獎,主要獎勵以下四類成果:
第一,屬于國內首創,本行業先進和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應用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第二,在推廣、轉讓、應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第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造中,采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特別顯著效益的工作成果。科技進步獎于1985年設立,分為三等,除發給證書和獎章外,還分別發給獎金。對有特別貢獻的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可授予特等獎。 科技進步獎按水平分為國家級和省(部、委)兩個級別,只有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的項目才能申報國家級獎勵。另外,申報科學技術 進步獎的項目不得同時申報其它科技獎勵。
發明獎
國家發明獎(state award for inventions)是中國5個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之一。1963年國務院正式頒布《發明獎條例》。以后,國家科委正式成立了發明局,開始國家發明獎評選工作。毛澤東主席親自為題寫了[發明證書]。 國家發明獎主要用于獎勵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取得前所未有的、先進的、經過實踐證明具有應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新成就的科技人員。國家發明獎設一、二、三、四共四等獎(并另設特等獎),授予發明證書,獎章和獎金。評獎活動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每年評選一次。 文革中,發明獎評選工作中斷。
國務院1978年12月28日頒布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從此,這一獎勵制度逐步實現了規范化。1984年,國務院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中有關獎金的規定,決定提高獎金金額。一等獎、 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的獎金額分別由1萬元、5千元、2千元、1千元提高到2萬元、1萬元、5千元、2千元。1987年開始,國家發明獎評選工作進行改革,實行定期評審制度和先公布申報項目,后評審核準的程序。
自然科學獎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數學、物理學、化學、天文學、地球科學、生命科學等基礎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術等領域的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自然科學獎不授予組織。
1956年評選首屆國家自然科學獎時,設一、二、三等獎,本已決定以后每隔二年評選一次,但1957年反右之后,科學獎被當作資產階級的做法遭到批判,從此二十多年就未再評獎。
1982年,國家自然科學獎恢復舉辦,增設四等獎。2000年始國家自然科學獎只設一、二等獎,2003年增設特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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